近期,云南九岁男孩目睹父亲被杀,辍学追凶17年的新闻引发热议,也成为增城律师圈最近谈论的话题。2000年8月27日,9岁的向明钱与邻居男孩张军玩耍时发生矛盾并吵骂起来,而后升级为两家长辈的争吵。在争执中向明钱的父亲向文志被张家人砍刺18刀后不治身亡。事发当晚向家人报案后,被认定有杀人嫌疑的张家男子张某奇逃跑,案件没有任何进展。向明钱为报父仇,决定辍学,边打工边寻凶。十几年来辗转云南昆明、福建晋江、福建南安等地,在2017年向明钱根据线索在福建省南安市。终于找到了逃匿多年的张某奇。向明钱当天便将其获得的张某奇的照片传给镇雄警方,镇雄警方连夜给张某奇进行了网上通缉;被网上通缉之后,南安警方用了不到10分钟的时间便将张某奇抓获归案。随后,张某奇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增城律师团体对热点新闻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保持热衷的学习态度,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为加强律所人员的案件分析能力,也就该案举办了研讨会,针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细致探讨。
刘彤彤(新塘律师)发表其观点:因为该案发生在2000年,距犯罪行为人被捕已过17年之久,而我国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具有时效限制的,一旦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司法机关可否依法对张某奇定罪量刑,查明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是关键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行为人积极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由此可知,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未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则该刑事案件受追诉时效限制。
根据现有的新闻报道信息,无法确定当年云南警方有无对案件所涉的张某奇等人立案侦查或采取刑事措施。基于学术讨论,假设当年云南警方未立案侦查,那么司法机关追究张某奇的刑事责任则需要受到追诉时效限制。
邹倩诗(实习律师):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行为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该案中,张某奇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客观上也实施了捅刺行为,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事后亦未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所以他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卢运水(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主任):实务中,有些当事人会对追诉时效的“法定最高刑”的适用产生误解,认为法定最高刑就是法律对某个罪名规定的最高刑罚或者是对犯罪行为人实际判处的刑罚。其实不然,追诉时效中的“法定最高刑”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以及与其行为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然后以所适用的量刑幅度中的最高刑罚作为“法定最高刑”,以此计算诉讼时效。
张某奇触犯故意杀人罪,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有两个量刑幅度:一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幅度内的法定最高刑则是死刑;二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幅度内的法定最高刑则是十年有期徒刑。在该案中张某奇不符合情节较轻,其量刑幅度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赵俊(新塘律师):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有以下区分。一般犯罪(不具有连续犯罪、继续犯罪的情形)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也就是符合犯罪构成之日起算,而不是犯罪实行之日或既遂之日。若犯罪行为是连续或持续的,追诉时效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连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是指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成立之日,如A在某街道上抢劫路人,一个月内连续作案四次,最后一次被抓获,那么追诉时效就从最后一次抢劫行为成立之日起算;继续犯的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就是持续状态结束之日。如A将路人B非法拘禁持续了十天,追诉时效则从B结束被拘禁状态之日起算。
张某奇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于一般犯罪,所以对张某奇的追诉时效应当从故意杀人行为成立之日起算,也即从案发当天(2000年8月27日)起算二十年的追诉时效。警方于2017年将张某奇抓获归案,因为尚处于追诉时效期,方可将张某奇绳之于法。
结语:本次案例研讨会就追诉时效问题进行充分研究,也是因为实务中,新塘律师时常会遇上当事人咨询案件的追诉问题。追诉时效是当事人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得以惩罚犯罪行为人的前提。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但并不每一个案件都值得打破现有的稳定秩序去翻案。年份久远的案件,调查、取证、审查程序的开展会变得非常的困难,导致追诉成本居高,案件破解遭遇的阻力较大。而追诉时效的意义,一方面既是为了打击犯罪活动、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公民行使权利,稳定现有社会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即在追诉时效期限内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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