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因本案于2019年8月2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邓俊华(增城律师/新塘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
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及其辩护人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致亮律师邓俊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21日7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139号银裕美食城内与李某、李某婷等人发生争吵继而打架斗殴,致汪某源、宋某双、刘某学、李某婷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并打砸了美食城的餐具等财物(经鉴定,价值为483元。)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罗某某传唤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具有坦白、赔偿部分被害人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现场勘验笔录、
现场图、现场照片; 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增公(司)鉴(法临)字[2019]01436号、01428、01429、01430、
01431、01435、 01432、 01434号鉴定书; 5.广州市增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穗增价(2019) 1128 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被害单位广州市食尚美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朱某林的陈述; 8. 证人汪某源、宋某双、刘某学、秦某滨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的监控视频截图; 9. 证人覃某垚、李某、廖某琪、李某婷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的监控视频截图; 10.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汪某源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友
人 民 陪 审 员 姚秀虹
人 民 陪 审 员 贺道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案件总结:在本案中,面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者,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的新塘刑事案件律师邓俊华在接受本案后,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专业态度以及熟稔的专业知识捍卫本案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人的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的新塘律师们以严谨而专业的工作态度、深厚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服务,捍卫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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