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8刑初200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宁,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
湛江市坡头区人,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804**************,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刘彤彤(增城律师/新塘律师)。
被告人龙某,曾用名龙某景,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
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
号码452129***********,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峰,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13022***********,户
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翠玲,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婷,女,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450126**********,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家儿,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超,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瑶族,广西壮
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
450332***********,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
治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钲顺,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江,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00223***********,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芳、潘姍珊,均为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9)
2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巨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宁及其辩护人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新塘律师刘彤彤、被告人龙某、被告人李某峰及其辩护人卢翠玲、被告人黎某婷及其辩护人梁家儿、被告人李某超及其辩护人黄钲顺、被告人李某江及其辩护人赵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等人长期以微信等社交软件为平台,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莞市中堂镇等地区介绍卖淫,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郑某宁充当中介角色,将被告人龙某、李某峰等“业务”获悉的嫖客需求信息转发给李某超、黎某婷、李某江等“经纪”,由“经纪”安排女性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非法性交易。具体情节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宁充当中介角色,将“业务”收集的嫖客需
求信息转发给“经纪”,由“经纪”安排女性到嫖客指定的地点进行非法性交易,并收取介绍费。经核实,其先后多次介绍了杨某(娜娜)、陈某连(果果)、黄某婷(小晴)、吴某英(广西小晴)
等多名女性卖淫。
二、被告人龙某充当“业务”的角色,将获悉的嫖客需求信
息转发给同案人郑某宁及“新塘小菲”等上家,由上家安排女性
到嫖客指定的地点卖淫,并收取介绍费。自2018年7月至2019
年6月,被告人龙某先后多次介绍了黄某婷(小晴)、杨某(娜娜)、
“小妖”等女性进行卖淫。
三、被告人李某峰充当“业务”的角色,其利用自己驾驶摩
托车搭车的便利散布招嫖信息,并将嫖客需求信息转发给同案人
郑某宁等人,由郑某宁等人联系“经纪”安排女性到嫖客指定的
地点进行卖淫,事后从中收取介绍费。其中,2019年5月14日
凌晨1时许,与同案人郑某宁一起介绍3名女性去到广州市增城
区新塘镇温馨公寓203、222、306房卖淫。2019年5月25日凌
晨5时许,通过“卫山头”介绍了4名女性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
塘镇京都酒店卖淫,事后获利人民币240元。
四、被告人黎某婷充当“经纪”角色,从2018年9月开始,
先后多次介绍黄某婷(小晴)、李某(果果)等女性在广州市增城
区新塘镇及周边地区进行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
五、被告人李某超充当“经纪”角色,先后多次介绍余某丹
(小晓)、杨某(娜娜)等女性在广州新塘镇及东莞中堂镇等地区
卖淫,并从中收取介绍费,经统计,其介绍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
币21400元。
六、被告人李某江充当“经纪”角色,先后多次介绍吴某英(小晴)、颜某清(妖妖)、双双等女性卖淫。其中,2019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江获取嫖客需求信息后联系同案人郑某宁,由郑某宁介绍吴某英去新塘悦来登酒店538房卖淫;2019年6月19日17时至18时,介绍“双双”去东莞市麻涌镇中心大道维也纳酒店311房卖淫。
2019年6月20日,上述六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
铭超、李某江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郑某宁、龙某、
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刑
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郑某宁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某峰、龙某、黎某婷、李某江、李铭
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
李某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
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 黎某婷、李铭
超、李某江的户籍材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卖淫嫖
娼人员颜某清、杨某、李某、刘某连、陈某、黄某亮等多人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各被告人名下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 广州市
增信鸿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增会审专字(2019)第
0788号、0789号、0792号、0795号、0796号、0797号审计鉴证业务报告;广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提供的穗公网勘(2019) 9476号、9479号、9480号、9482号电子数据检查笔
录;证人管火生、唐亚冬、魏功勋、何述科、陈小强的证言及指
认材料;证人吴某英、颜某清、余某丹、杨某、李某、黄某婷、
刘某连、陈某连的证言及其对微信转账记录等的指认材料;证人
刘某烽、陈某、黄某亮、孙某喜、吕某博的证言及指认材料;被
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的供述及
其分别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的指认材料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
李某江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
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铭
超、李某江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银行卡一批无证据证明
属于犯罪所得,从被告人李某超处缴获的蓝色封面笔记本1本属
本案证据,本院均不作处理;但从被告人郑某宁处扣押的现金人
民币1400元,可用于折抵罚金。关于被告人李某江及辩护人提出缴获的0PP0手机并非作案工具的意见,经查,根据上述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该手机内存有用于收取介绍卖淫提成的微信账号,属于本案作案工具,本院依法予以没收。关于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郑某宁、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述被告人在介绍卖淫过程中,按照各自掌握的嫖客或者卖淫人员资源,积极实施介绍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得提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关于被告人黎某婷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黎某婷已多次成功介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本院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以及非法获利程度等因素,对其区分量刑。被告人郑某宁、龙某、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宁、李某峰、黎某婷、李某超、李某江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各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宁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
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
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某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央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繳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某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
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 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龙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某峰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 - 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黎某婷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七、缴获的手机8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招嫖卡片91张,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 欢
人 民 陪 审 员 贺 道 荣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秋 如
二0二0年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第十三条犯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
案件总结:在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宁被控犯介绍卖淫罪,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案件律师刘彤彤作为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控诉人指控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其根据案件的相关证据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案件进行分析,趋利避害地作出适合被告人的辩护方案。对被控诉机关控诉判刑的犯罪者、被社会群众害群之马的犯罪者,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的新塘律师对于这些犯罪者站在法律人人平等的角度,为这些被人唾弃、人人喊打的犯罪者捍卫他们应有的法律权利。
Copyright © 2023 广东致亮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6086228号
粤公网安备 44011802000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