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是一位住家保姆,就因为在雇主家小区玩单杠时意外摔伤,造成十级伤残。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责任,而雇主则认为陈女士受伤完全是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一直谈不拢,最后对簿公堂。
出院之后
陈女士一直觉得左腿不太舒服
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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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23年7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陈女士左内、外、后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现左踝遗留关节活动受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陈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住家保姆,是在带雇主家孩子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属于在履职期间受伤,所以要求叶女士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6426元,扣减叶女士之前已垫付的15000元,合计151426元。
叶女士认为,事发当天,她只是叫陈女士去楼下帮忙取快递,并没有让其带小孩玩耍,而且陈女士在玩单杠发生意外时也并不是在照顾小孩,其受伤与工作内容无关。
就这样,当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终究因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陈女士就一纸诉状将叶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多元。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
被告是否应该对于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焦点,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被告叶女士应为原告购买相关保险以规避风险,且原告受伤是在执行被告授权的劳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已自行建立雇佣关系,且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私人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原告受伤时并非在履行照看小孩的职责,而是自行进行体育锻炼,因此其受伤与提供劳务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中堂法庭 官嘉欣
官嘉欣: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有四点: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结果、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者要求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自身损害是因劳务造成的及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两个条件。其中“因劳务”是前提条件,“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因劳务”就是指其受伤时在从事职务行为,而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务关系不同,比如本案中原告属于住家保姆,职务行为的识别有一定的难度,但识别的依据一般以雇主授权范围或者指示为基本标准,如超出授权或指示的行为,一般要结合家政人员的主观目的是否为雇主的利益、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是否有必然联系等综合判断。
而本案中,原告作为住家保姆,案发时提供的劳务应为照看小孩,原告自行玩耍单杠的行为与其从事的劳务无关。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自身身体情况,其自行玩耍单杠而造成摔伤的结果属于其自身的过错,被告对原告的摔伤没有过错。综上,基于前述判断,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官嘉欣: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劳动者自身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次劳动者可以对雇主要求的不合理、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内容提出拒绝,切实保障自身生命健康;最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在工作范围内从事活动,因超出工作范围的活动导致自身受害的,有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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