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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玩单杠致十级伤残,雇主需要担责吗?

不少小区都有
太极轮、扭腰器、单杠、双杠
等公共健身设施
这些常见的健身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
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陈女士是一位住家保姆,就因为在雇主家小区玩单杠时意外摔伤,造成十级伤残。陈女士认为自己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该承担责任,而雇主则认为陈女士受伤完全是因其个人行为导致,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一直谈不拢,最后对簿公堂。





事件回顾






事发在2023年1月3日下午4点钟左右。据陈女士介绍,当时她帮雇主叶女士取完快递之后,看到叶女士的三个孩子在小区公共健身区玩耍,一时兴起就想在单杠上做做拉伸运动,没想到失手跌落,摔伤了左脚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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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受伤之后,雇主叶女士第一时间开车将她送到了附近医院进行处理。由于当时已经临近春节,叶女士的工作比较忙,根本抽不出时间来照顾陈女士,于是就建议陈女士和家人商量一下如何住院治疗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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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第二天,陈女士的丈夫来到东莞将她接回了老家湖南郴州,并在当地一家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在此期间,陈女士共住院治疗了12天,花去医疗费19475元,叶女士支付了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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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之后

陈女士一直觉得左腿不太舒服

于是申请了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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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23年7月19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陈女士左内、外、后踝骨折,左踝关节半脱位,现左踝遗留关节活动受限,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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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认为,自己作为住家保姆,是在带雇主家孩子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属于在履职期间受伤,所以要求叶女士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6426元,扣减叶女士之前已垫付的15000元,合计151426元。

叶女士认为,事发当天,她只是叫陈女士去楼下帮忙取快递,并没有让其带小孩玩耍,而且陈女士在玩单杠发生意外时也并不是在照顾小孩,其受伤与工作内容无关。


就这样,当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终究因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陈女士就一纸诉状将叶女士告上了法庭,索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多元。

 经法院调查



自2018年4月开始,陈女士经家政公司委派前往叶女士家担任家政服务。一年后,陈女士从家政公司离职,与叶女士私下达成协议,继续在叶女士家担任住家保姆,负责日常家务和照顾小孩,月均工资为5500元,直至2023年1月事发。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

以及法院查明事实
合议庭归纳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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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应该对于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针对这一焦点,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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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指出

被告叶女士应为原告购买相关保险以规避风险,且原告受伤是在执行被告授权的劳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被告代理律师则反驳称

双方已自行建立雇佣关系,且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私人雇主为雇员购买保险,原告受伤时并非在履行照看小孩的职责,而是自行进行体育锻炼,因此其受伤与提供劳务无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被告对原告各项损失的计算方式,尤其是原告没有通过被告同意而单独申请司法鉴定的行为不予认可,并且被告还表示,原告陈女士在玩单杠的时候,被告的三个孩子均不在单杠附近,其中叶女士的二女儿正在另一处器械上攀爬绳梯,其行为有一定危险性,但陈女士并没有在旁边进行监护,而是自顾玩单杠。所以陈女士玩单杠的行为并非其所从事劳务所需,甚至与其履行劳务职责相冲突,其自愿自甘从事较高风险的体育锻炼行为,应该风险自担。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原告陈女士事发时自己甩单杆锻炼身体,任由被告的三个小孩独自玩耍,摔伤的主要原因是其在甩单杠过程中没有握紧跌落所致,属于自身过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且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伤的结果是因其提供劳务造成,原告受伤与提供劳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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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东莞第一法院中堂法庭  官嘉欣


主持人:法院是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依据是什么呢?

官嘉欣: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责任成立的要件有四点: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结果、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提供劳务者要求接受劳务者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自身损害是因劳务造成的及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两个条件。其中“因劳务”是前提条件,“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因劳务”就是指其受伤时在从事职务行为,而家政服务与其他劳务关系不同,比如本案中原告属于住家保姆,职务行为的识别有一定的难度,但识别的依据一般以雇主授权范围或者指示为基本标准,如超出授权或指示的行为,一般要结合家政人员的主观目的是否为雇主的利益、客观行为与主观目的是否有必然联系等综合判断。

而本案中,原告作为住家保姆,案发时提供的劳务应为照看小孩,原告自行玩耍单杠的行为与其从事的劳务无关。另外,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清楚自身身体情况,其自行玩耍单杠而造成摔伤的结果属于其自身的过错,被告对原告的摔伤没有过错。综上,基于前述判断,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主持人:家政服务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雇主跟劳动者应该怎样做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更好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呢?

官嘉欣:在日常工作中,首先劳动者自身应当做好自我保护,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做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次劳动者可以对雇主要求的不合理、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内容提出拒绝,切实保障自身生命健康;最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在工作范围内从事活动,因超出工作范围的活动导致自身受害的,有无法获得赔偿的风险。

对于雇主而言,首先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劳动者在非安全环境中工作只会徒增风险、害人害己;其次,在损害发生时,雇主应当履行相应的救助义务,例如及时送医治疗等,防止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最后,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雇主可以考虑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以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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