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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去的彩礼还能拿回来吗?

什么是彩礼呢?

彩礼通常是指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即将缔结婚姻关系的男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当事人给付的财物。给付彩礼的性质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鲜有当事人是心甘情愿给付彩礼的,因此给付彩礼与无条件赠与的性质也不同。关于彩礼,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依托《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简要分析彩礼的返还问题。

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案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予被告彩礼,但原、被告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法院认为,彩礼虽然具有赠与外观,但法律后果与普通的赠与大相径庭,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

这一情形比较好理解,只要男女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满足要求退还彩礼的条件。虽然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是未登记结婚,在这种情况下,简单适用此条司法解释可能对另一方不公平,需要法官综合全案证据行使自由裁量权。

情形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案例:原告郭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缔结婚姻关系,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被告吕某共接收原告郭某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确实未共同生活。法院根据双方婚姻持续时间以及双方过错,判决被告吕某返还彩礼14840元。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并且已经共同生活,若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未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的,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除非女方举证证明该彩礼已经全部用于双方生活开支、操办酒席宴请宾客等。

情形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案例: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0万元,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对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酌情予以返还。

在司法实践中,“生活困难”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而不是以相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的。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指以其自身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谓相对生活困难,是指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由于给付造成了前后生活质量差距比较悬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住所地村、居委员会或者民政办出具的无业证明,来证明家庭以及自身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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